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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桃園縣體育季半程馬拉松賽競賽規程

宗旨:提倡全民體育及豐富假期生活,加速戶外運動休閑與觀光資源結合,培養正當休閒娛樂,提升學生體適能與運動技能水準,促使身心全面發展,透過長跑馬拉松活動,挑戰個人體能極限,並提昇全民健康體能。
一.指導單位:桃園縣政府
二.主辦單位: 桃園縣立體育場
三.協辦單位: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新屋鄉公所 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 中壢區漁會
福興宮 笨港國小
四.承辦單位:桃園縣立體育場 桃園縣三項運動推廣協會 內定國小
五.辦理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(星期日),上午六時開始比賽。
六.競賽地點及路線規畫:
1.福興宮檢錄、報到。(大會作業區)
2.綠色隧道起點→進入綠色隧道走廊→堤岸走廊→綠色隧道走廊終點。【休閒組】【國小組競賽路線】全長4.2公里
3.綠色隧道起點起點←→進入綠色隧道走廊←→堤岸走廊←→綠色隧道走廊終點←→折返回福興宮終點。全長8.4公里
4.綠色隧道起點←→進入綠色隧道走廊←→堤岸走廊←→綠色隧道走廊終點←→堤岸道路←→(經雪森林海濱遊憩區)←→上觀海橋←→左(右)轉114縣道(約50公尺)←→右(左)轉(經海巡隊)←→進入北岸遊憩區←→堤岸道路←→堤岸道路底←→左(右)轉通過窄橋(約20公尺)←→右(左)轉海堤道路←→(經生態教育園區)←→折返點【半程馬拉松男、女組別競賽路線】
七.競賽分組及里程:國小、休閒組4.2公里,8.4公里,半程馬拉松21公里
M1組:國小四年級 4.2公里 (共4組)
M2組:國小五年級
M3組:國小六年級
休閒組:男、女年齡不限

半程馬拉松參加組別- (共9組)
男甲組:60歲以上(民國35年以前出生者)
男乙組:50~59歲(民國45~36年出生者)
男丙組:40~49歲(民國55~46年出生者)
男丁組:30~39歲(民國65~56年出生者)
男戊組:20~29歲(民國75~66年含以後出生者)
女甲組:46歲以上(民國49年含以前出生者)
女乙組:30~45歲(民國65~50年出生者)
女丙組:29歲以下(民國66年以後出生者)
視障組︰不分男女.不分齡

8.4公里參加組別- (共12組)
男甲組:60~69歲(民國35~26年出生者)
男乙組:50~59歲(民國45~36年出生者)
男丙組:40~49歲(民國55~46年出生者)
男丁組:30~39歲(民國65~56年出生者)
男戊組:20~29歲(民國75~66年出生者)
男己組:15~19歲(民國80~76年含以後出生者)
男高齡組:70歲以上(民國25年以前出生者)
女甲組:50歲以上(民國45年以前出生者)
女乙組:40~49歲(民國55~46年出生者)
女丙組:30~39歲(民國65~56年出生者)
女丁組:20~29歲(民國75~66年出生者)
視障組:不分男女.不分齡
八.參加資格:凡健康情況良好,自認能耐長途越野路跑中外人士,國小四年級以上(不分男女),未滿十八歲者,需家長(或監護人)簽章,填妥報名表、參賽同意書並繳交報名費各組100元整。(上列費用含當天賽後水果、保險、紀念毛巾)。
九.報名辦法:請填妥報名表件郵遞或親自報名均可,報名費請以現金或匯票抬頭:桃園
縣立體育場,地址:桃園市三民路一段一號(桃園縣立體育場活動組)
林惠娟小姐收 {聯絡電話:(03)3194510-353 ,李老師4524624-22,0937173111 }.
十.報名時間:自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止郵戳為憑,凡完成報名者一概不接受退費。
十一.競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路跑協會審定之競賽規則。
十二.獎勵:
1.於時限內完成之選手均頒發完成獎牌乙面:4.2公里限時50分鐘,8.4公里限時80分鐘,半程馬拉松限時3小時。
2.各組錄取優秀成績選手前六名,依序給予獎勵。
3.參加半馬各組前三名頒發獎狀乙張及禮券,第一名禮券2000元、第二名禮券1000元、第三名禮券800元。四至六名頒發獎狀及精美獎品,(各組參賽未滿30人,獎金減半發給),國小及休閒組頒發獎狀及精美獎品。
4.參加半馬各組報名人數10人以內僅頒發獎狀及獎品,不頒禮劵。
5.辦理本活動工作人員及裁判依縣頒獎勵標準辦理敘獎事宜。
十三.報到:
1.已完成報名手續者,大會將寄發回執單以茲確認,如於活動5日前未收到該回執單,請速洽詢「桃園縣立體育場活動組」。
2. 95年7月28日(星期五)上午9時至下午6時止,假桃園縣立體育場一樓大廳辦理。(桃園市三民路一段1號)
3.請憑本活動回執單辦理報到手續,並領取號碼布,逾時恕不受理。
4.凡本人(或團體)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,請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,連同回執單委託他人代辦理報到手續,活動當日不接受臨時報到。
5.請務必詳細核對活動組別,如有錯誤,請於報到當日立即更正,若活動當日發生錯誤,則以棄權論(不列入優勝獎勵)。
十四.申訴:
(一)比賽爭議:競賽中各教練及選手不得當場質詢裁判,若與田徑規則有
同等意義之註明者,均以裁判為準,不得提出申訴。
(二)申訴程序: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,須於事發30分鐘內先向大會裁
判長或各區兼裁判長口頭報告,爾後教練偕同選手本人向大會競賽組
正式提出申訴,同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,000元整。所有申訴均以審
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結,若判決認為無理由,得沒收保證金;申訴若
有理由者,即發還保證金。

十五.注意事項:(請詳閱本注意事項)
(一)衣物保管:大會將於95年8月6日上午5時30分起,接受衣物保管,賽後憑號碼布領取,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,若有遺失,本會概不負責。
(二)喪失資格:
1.選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能借助他人幫助競賽,選手應循比賽路徑
競賽,不可抄捷徑,或以其他交通工具為之,違者喪失資格。
2.報名組別與身分證明資格不符者,沒收比賽成績。所有競賽組參賽選手
必須將大會發給之號碼布別在胸前,以利裁判辨識;未帶號碼布者,
裁判有權取消資格。
3.請選手拿到號碼布時不可將訂在號碼布上的「參加卡」撕下,無參加
卡者視同棄權。參加卡上的資料不可私自塗改。
(三)選手出場競賽前若身體不適,請勿出場競賽;競賽期間身體不適應即
停止競賽,勉強參賽發生任何事故,主辦單位概不負責。
(四)選手跑回終點時,向裁判領取名次卡,並由裁判撕下參加卡貼於成績
表,不可私自更動成績表上的參加卡,否則不予計算成績,領獎時請
攜帶身分證明備查。
(五)凡報名參加競賽者,請衡量個人身心狀況,志願參加比賽,並遵守大
會規則,主辦單位並替每位選手及工作人員投保團體傷害及醫療險,
倘若於競賽活動中發生任何意外,依照保險契約辦理,無其他異議。
(六)大會將提供參加競賽接駁專車,開車時間於報名結束後公告,請自行
上網下載。
(七)本次賽事總參賽人數限制800人,報名人數額滿即停止報名。
十六.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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